一、城市房屋拆迁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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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
所谓城市房屋拆迁,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因城市规划拆迁而征收单位、个人的城市房屋,将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进行拆迁(征收),由依法享有城市房屋拆迁(征收)职权的城市房屋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人委托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实施拆迁(征收),并给予补偿、安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200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又进行了修改。时任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司司长的谢家瑾答记者问时指出,此次修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两者相比,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影响拆迁进度。拆迁户多采取租房或挤住在亲戚家里过渡,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无法落实导致逾期还迁;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质量、环境与被拆迁人期望值不一,引发拆迁纠纷。沈阳市曾一度有13万人在外过渡,最长的过渡期限达8年。
三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流动频繁,户口变动情况复杂,按户口安置,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上海市反映,凡是要进行改造拆迁的地区,在短期内,人口一般都要增加20%,有的8平方米的房子,户口上却有十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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