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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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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案例指导.2007-2008年卷(总第一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2254
  • 作      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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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案例指导(2007-2008年卷)(总第1卷)》讲述了:公正的本质是平等。在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案件同样处理,这是司法公正最本质、最原始、最朴素的要求。由于制定法本身的缺陷,社会现象和矛盾纷争的千姿百态,法官知识、经验、能力的差异,对法律条文、法律原理理解不一致客观上是难以避免的,对同样的案件,此法院与彼法院,甚至法院内部的不同业务庭、不同的法官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但试想一下,对同样的案件,当事人拿到法院两份裁判迥异的法律文书,将会是何种感受?司法尺度不一,人民群众必然会对法院的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损害的是司法权威。统一司法尺度,需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是缺少一个统一、直观的司法标准,有违形式正义的要求,使得当事人对即使恰当的判决也不服,引发申诉、上访。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为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案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可比性,也可使“暗箱操作”、“法外断案”的现象得到抑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案例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指导,往往可以达到封闭的逻辑推论所难以达到的“说服”效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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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秦志沙伙同他人准备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并对被害人实施了不计后果的捅刺,该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证人秦志玲、邵文平的证言均证实秦志沙出生于1987年,秦志沙及其辩护人辩称秦志沙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秦志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秦志沙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虽没有提供有关票据,但考虑实际存在,酌情支持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医疗票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该二项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秦志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02)凤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秦志沙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与本案故意杀人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秦志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本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98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br>    一审宣判后,秦志沙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秦志沙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均称,秦志沙出生于1987年的农历9月22日,即公历1987年11月13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秦志沙造成的,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br>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被告人秦志沙曾多次供述其伙同“彭彭”对被害人龙林进实施了捅刺行为,被害人陆辉、证人杨立凤等多人亦均目击秦志沙持刀刺打被害人,法医鉴定也证实被害人龙林进全身有多处创伤,秦志沙与“彭彭”两人的共同捅刺行为均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秦志沙应对龙林进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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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篇<br>001 曹成、田永果故意伤害案——综合把握量刑情节,克服“以命抵命”报应观念<br>002 秦志沙故意杀人案——刚满18周岁罪犯慎用死刑立即执行<br>003 周华兵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缓刑适用<br>004 王登明非法侵入住宅案——对入户盗窃尚不构成盗窃罪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br>005 王杨红盗窃案——盗窃数额巨大也可以根据犯罪情节适用缓刑<br>006 蔡定富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案件中缓刑的适用<br>007 方强威、陈战峰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中死缓刑的适用<br>008 吴小富、邹金炎、方永福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公款案——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罪的定性及自首情节的认定<br>009 唐臣盗窃案——盗窃信用卡并持卡取款的行为定性分析<br>010 林晓抢劫案——抢劫罪中缓刑的适用<br>011 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及是否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br>012 尹小军、方永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及其与盗窃罪的竞合<br>013 张星月、张星普抢劫、抢夺案——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与量刑<br>014 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故意杀人案——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br>015 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br>016 赵智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br>017 汪沛英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的认定<br>018 杨立成、陈军、杨立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br>019 周才康受贿案——以低价购房形式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br>020 田利炯、饶堂元信用卡诈骗案——拾得信用卡并刷卡消费,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r>021 王关樟盗窃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br>022 黄元敏、杨文秀、杨元其、杨国坤虚假广告案——虚假广告罪的认定<br>023 许昌武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br>024 张东海绑架、故意杀人、抢劫、盗窃,项兆友绑架。王全国绑架、抢劫,项修金绑架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br>025 何炜受贿、田妙法行贿案——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br>026 李俊东盗窃案——驾驶员窃取集装箱货物行为的性质认定<br><br>民事篇<br>001 黄建军诉徐东辉、吴文君和浙江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彩票合同纠纷案——彩票合同相关问题解析<br>002 周慧君诉嘉兴市大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大都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如何妥善审理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br>003 金华市火腿有限公司诉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确认不侵权诉讼若干问题辨析<br>004 上海国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浙江红楼特种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br>005 罗倩诉浙江黄岩奥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事实劳动关系、不可抗力的认定<br>006 徐惠梅、刘纪展诉衢州三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刘成功、刘成立股东权纠纷案——股东资格认定和股东权继承<br>007 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案——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问题解析<br>008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r>009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亚仓储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不可抗力的具体认定及合同双方的减损义务<br>010 陈佩庄、王强、夏建生、孙建华、姜利吉、姜黎勇诉杭州大地农药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纠纷案——司法解散公司需审慎判断<br>011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br>012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确定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br>013 林德裕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镇海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运用最大诚信原则解释格式条款<br>014 钱永飞诉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诸暨西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存款被冒领,如何认定存款人和银行的过错<br>015 杜平海诉浙江省烟草公司海盐县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担保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确定<br>016 吴吉南、李建英诉倪德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雇员侵权,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br>……<br>行政篇<br>执行篇<br>国家赔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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