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2007-2008年卷)(总第1卷)》讲述了:公正的本质是平等。在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案件同样处理,这是司法公正最本质、最原始、最朴素的要求。由于制定法本身的缺陷,社会现象和矛盾纷争的千姿百态,法官知识、经验、能力的差异,对法律条文、法律原理理解不一致客观上是难以避免的,对同样的案件,此法院与彼法院,甚至法院内部的不同业务庭、不同的法官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但试想一下,对同样的案件,当事人拿到法院两份裁判迥异的法律文书,将会是何种感受?司法尺度不一,人民群众必然会对法院的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损害的是司法权威。统一司法尺度,需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是缺少一个统一、直观的司法标准,有违形式正义的要求,使得当事人对即使恰当的判决也不服,引发申诉、上访。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为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案例的公开性、可预测性和可比性,也可使“暗箱操作”、“法外断案”的现象得到抑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并且,案例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指导,往往可以达到封闭的逻辑推论所难以达到的“说服”效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