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事案件
附条件合同——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诉安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洋电缆厂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1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电缆、电线,结算方式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送货至工地现场后,上诉人在40至50天内把货款付清给被上诉人。开发商在正常付给上诉人的进度款时,上诉人应按上述期限付清货款给被上诉人,逾期付款上诉人以月息2%补偿被上诉人。协议书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将货物送交给上诉人。1999年8月19日,经被上诉人、上诉人双方对账,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745442.11元,但上诉人至今未将所欠货款清付给被上诉人。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以国商公司付款作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付款的前提条件。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未能就此举证证明。
被上诉人起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上诉人未按约支付被上诉人货款745442.11元,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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