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苏州市望亭化工九厂诉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要点提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人未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又未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5)崇行初字第14号(2005年6月10 13)。
基本案情
原告:苏州市望亭化工九厂(以下简称望亭化工九厂)。
被告: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以下简称公交分局)。
望亭化工九厂在未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情况下,向新浦化学工业(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购买了7吨液氯,并口头要求新浦公司安排车辆运输,货到付款及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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