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7月8日,某南方省份大兴煤矿发生严重透水事件,百余名矿工罹难。事后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全省110家年采煤量55吨以下的小煤窑一律停止生产,终止经营资格。很多地方由市长带队,武警和公安参与将上述小煤窑炸掉,用水泥永久封住巷道进出口,许多矿主的采矿设备也被封在井下。但这些矿主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等尚在有效期内,现有36家矿主委托的律师团已写好起诉书,欲提起行政诉讼,称这是一个违法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国家赔偿。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炸矿、封矿的作法是行政处罚吗?为什么?
(2)要求的赔偿提法是否正确?
(3)省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4)对此案政府正确的作法应是怎样的?
(5)该案受制于的规则和原理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某些市政府的作法不是行政处罚,因为被炸的煤矿无违法行为。行为性质应是行政许可的撤回。我们的眼球应盯在那几个未到期的许可证效力上。
(2)错误,应是补偿,不是赔偿。
(3)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对象特定。
(4)至少应让矿主将有价值设备取出,留出过渡期。对封在矿下的设备损失应予补偿。
(5)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损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因许可撤回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2.某村28岁的田某结婚成家后欲单过,遂向乡政府提出宅基地审批的申请,请求盖五间瓦房。乡政府经县国土局核准,批准其在村东南角占用四分土地作为宅基地之用。田某被许可建房后,即投入10万元人民币动工建房,5间瓦房盖至近完工时,突然接到乡政府的通知,内容为房子停建且应拆除,理由是在其东南方十米处地下发现了一处汉墓,省文物局马上准备发掘,田某的住宅不能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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