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和谐理念下的法治、法学与司法方法
“和谐”是中国文化所造就的特有概念,尽管在西语中有“秩序”概念与和谐接近,但几乎找不到完全相对应的词语。因而我们的很多学者都开始把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中国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进行探讨,认为和谐即中庸④、中和等。其实中庸或中和等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时期和不同价值观点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我们都承认“中庸”与“中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但人们对中庸、中和的“度”并不很容易把握。因为在和谐状态中强调了秩序状态以及价值判断的和而不同,“和谐”一词像中国传统文化一样,是一个系统整体的概念,在两极或多极判断之间取得“中”与“和”都很难拿捏。这里面不仅是选择的问题,还有斗争的成分。和谐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发端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底蕴之上,又吸纳了现代社会文明的理念”②。在进入21世纪后,我们的高层领导人重提和谐的理念,深得中国与世界的认同。这是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在国际上的地位有所提高以后,展示中国对世界独特贡献的符号,是中国历史延续的一种表现。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中国的文化实际上已经不完全是中国古代历史的延续。今天的中国已经有很多的西方因素。所以,在今天讲和谐,已不能完全在古代文献里面找资源。我们不可能在复古的思维中建设今天的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中国传统文化的资源,否则在文化方面就会出现不和谐。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西方文化现在已是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百年来中国文化也逐渐形成了新的传统。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主要是借用了传统的概念和文化精髓,并在现代化观念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化的(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担心的是,和谐社会的建设,没有往法治的道路上引领,而一味强调中国传统文化的因素。因而,我们首先需要结合中央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的精神,阐释建构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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