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中国法学对法治问题的研究应该着眼于敏锐探索中国法律发展的战略定位、价值选择与体制建构。在推崇人治的文化氛围里推行法治的制度创新,这样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置于这一特定的具体社会历史语境中的法学理论创新就不能拘泥于“目的一手段”这样简单的功利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公式,更不能以单线进化的决定论的思路来寻求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定位、价值选择以及体制建构,而是要把一个民族国家在历史变迁过程中所积淀下来的制度和法外制度间相互作用中存在的偶然性、文化意蕴以及宏观层面的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一道纳入法治研究的视野,从而在保持法与社会在结构上的可选择性和反思性的基础上探索中国法律发展的战略定位、价值选择与体制建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文明共同体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理解和设计。在推崇人治的文化氛围中,在被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称为是“没有法的社会理想”[2]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的法的社会理想,但同样有基于理想社会而对法的另一种思考,延伸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观念,也就不可能违背人类赋予法律的终极使命:秩序和正义。[3]这即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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