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利息习惯上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用公式“本金×利率×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的,合法利息就是以单利计算方法得出的利息。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在下一期间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或“驴打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牟取高利。”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上对此作了修改,将“只返还本金”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修改说明: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准许。主要理由是:(1)法律明确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而没有禁止复利;(2)复利没有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的,不属于高利贷,应当受法律保护;(3)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
由此可见,复利作为利息的计算方法,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也不宜作为单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然,采取复利计算方法致使还本时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定最高限度,则是违反《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的,此时才可以作为高利贷处理。
预先扣除利息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这里的“预先”通常是指交付本金时。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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