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两岸协议
它最初主要涉及两岸人员遣返、公证书使用、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两会”会务人员往来及港台航运等方面的内容。包括:1990年9月中旬,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在金门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和私渡人员事宜进行商谈并达成的《金门协议》。1993年4月27日至29日,新加坡“汪辜会谈”签署的《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与会务制度协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1994年12月,海协与台海基会“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的相互确认函;1997年6月,经海协与台海基会相互确认的《港台海运商谈纪要》以及2002年6月29日港台间达成的《有关港台之间空运安排》。为落实“两会”有关协议规定,1993年5月司法部制定了《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1995年国务院台办、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两会商定会务人员人出境往来便利办法)的通知》。
此外,1998年10月,海协会长汪道涵和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在上海会晤,并达成4点共识,其中第三点是,“就涉及两岸同胞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加强个案协助”。
自2008年6月“两会”恢复商谈至2009年4月举行第三次两会领导人陈云林与江炳昆的“陈江会谈”止,“两会”共签署了9项协议。它们是:海峡两岸周末包机会谈纪要、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可以预期,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下,“两会”乃至两岸主管部门间的制度化联系协商将更加频繁,商谈成果将愈加丰硕。
七、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少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制定了具体的、更有操作性的涉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特别是在台湾同胞投资事宜上,已有30多个省、自治区、市出台了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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