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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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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0396
  • 作      者:
    侯瑞雪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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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是关于研究“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的专著,书中的主旨是通过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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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瑞雪,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空间法研究所副昕长。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已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期刊上发表十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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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主旨是通过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和有效性,检视“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及其理论预设,进而探讨在此框架下展开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很多中国法学研究者在运用“同家-社会”框架对中国现实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中,并未对框架的限度和预设保持足够的警醒,反而有神化该框架的倾向。“国家-社会”框架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确当性是西方现代性图式所赋予的,由于该框架在分析和解释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简单性,致使其解释效力具有有限性。而且,“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受到西方现代性理念的支配,所以无法切实把握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并且也不能提供一种评价和指引中国的法制建设方向的理论模式。因此,对“国家-社会”框架以及该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进行反思性研究是必要的。通过这一反思进路和视角的转换,我们才能洞见到“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所在,并为其走出困境提供一种可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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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提倡“过程一事件”的分析策略,他们都把国家和社会关系视为一种过程。这种在过程和关系中所进行的乡村研究,主要是为了摆脱社会学传统中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从而更切实地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
    相比之下,“国家一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法律研究也存在上述三个方向的研究进路,其总的特征表现为:
    1.对国家和社会两个分析单位作了整体化和实体化处理,掩盖了分别发生在国家与社会内部的差异、分歧、冲突和互动,并且用宏观的框架去分析乡村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尽管梁治平指出:“无论国家与社会还是正式法与民间秩序,所有这些都不是具有明晰边界并且能够严格区分的内部同质的实体,它们之间也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和紧张。”[1]但是,他仍然认为国家法律在向下渗透的过程中发生了改变,乡土社会被国家的政权力量深刻改变;他虽然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的非均质的特点,但他仍在“国家与社会有明确边界”的前提下进行研究;他的“国家/社会连续统论”仍然是传统的整体性和实体性的国家社会观,并未摆脱实体论的、整体性的宏大研究方法。
    2.法学论者主要关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他们往往将政府制度及其组织看做是国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经验中转化为国家的正式制度与民间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的关系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区分仅仅意味着两种不同制度体系的区分。这种制度分析视角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无疑是遮蔽了社会行动者的能动作用。
    3.用国家和社会的内部视角遮蔽了外部视角,也就是说在分析乡村社会法律秩序时忽视了全球化的大背景,未能把握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秩序的形成之影响。尽管有的论者(如强世功)对法社会学中的“国家一社会”框架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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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建构
二、论题的限定
三、“国家-社会”框架的来源与内涵
(一)“国家-社会”框架的来源
(二)“国家-社会”框架的内涵
(三)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概念界定
四、分析进路的设定

第一章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与“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述评
一、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一)背景、问题与意义
(二)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主要争点及其转向
(三)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存在的问题
二、“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之现状分析
(一)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观的论争
(二)市民社会与部门法研究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

第二章  西方市民社会及“国家-社会”框架的形成和发展
一、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的背景及其概念之分梳
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及“国家-社会”框架的演化发展
(一)现代性的兴起与欧洲市民社会理论之形成
(二)现代性的危机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与衰落
(三)现代性的重建及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
(四)小结

第三章  反思“国家-社会”框架及该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
一、反思“国家-社会”框架
(一)反思现代性理念
(二)“国家-社会”框架的限度分析
二、反思“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
(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的转向
(二)“国家-社会”框架下的中国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l

第四章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为个案的进一步反思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概览
(一)民间法研究成为焦点之缘由
(二)民间法习惯法之概念界定
二、反思“国家法与民间法”研究
(一)反思“法律文化论”中的习惯法研究
(二)反思“本土资源论”中的民间法研究
(三)中国法学论者对“国家-社会”框架的有限反思

第五章  展望“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l
一、思维方式的转变
二、研究视角的转换
三、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理论给我们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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