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问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关于外交政策,《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①
《共同纲领》是对中国人民百年斗争经验的总结,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成果的确认,它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当时全国人民的大宪章,因而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的制定和颁布,为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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