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br> (2005年8月28日)<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br>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r>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br>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br>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br>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br>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br>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br>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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