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几个基本概念
三、合法性
本书命题是“合法性”研究,“合法性”一词不仅中文多义,对应到英文,也有“Lawfulness”、“Legalily”、“Legitimacy”,界定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十分必要。
(一)“合法性”之历史流变
“法学理论对合法性的探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从伦理学意义上通过‘美德’和‘知识’的标准而推演过统治者的合法性问题。亚里士多德从政治学标准通过‘善’和‘正义’的原则论证统治者的合法性并将其作为评价统治合法性的标准。16世纪初期,马基雅维利进一步指出,国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能要求一种合法使用暴力的专利。”
“卢梭则从理论上更明确地提出了合法性概念。卢梭有一句人们所熟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时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按照卢梭的回答,“人民的公意是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唯有人民才能决定由谁来统治他们。”
但是,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指出的,“人民意志又是什么?谁能够保证人民意志具有绝对的正确性?在哲学家看来,人民意志更多的时候更像是一个抽象的幻影,无法把捉;而在政治学家看来,人民意志就具体体现在政治的点金棒——宪法之中。可是,看看美国的宪法制定与批准过程,它不过是几个代表着某些集团利益的人以政治的辞藻、权谋甚至暴力强加给美国人民的一套政治理念,可今天很多人不还是常常把它看做是世界上最能体现人民利益和公民意志的民主宪法吗?看样子,哲学家的虚无主义和政治学家的自信都无助于真正地解决合法性问题。”西方早期的法学家与思想家关于合法性的论述并未形成法学领域中的主流言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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