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性+定量”的犯罪立法模式存在的文化基础
法治信仰脆弱的心理是由于司法权威在社会生活的影响微小所致。中国社会目前正处在风险度逐步增强的结构转型时期,我国刑事犯罪的“定性+定量”模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基础,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中国历代社会存在的官本位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惯性。中国漫长的几千年集权管理机制形成了立法、司法和行政集于同一机构的金字塔式权力运行机制,国家主权归于君主而非人民,社会成员依附于国家成为其附属物和被管理的对象,没有丝毫的自主权。国家在解决社会纠纷机制中形成重礼轻法的人治特色,国家地方官员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国家对其忠君爱民的道德要求高于解决纠纷的司法判案专业素养,因此封建社会没有形成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的稳定的法律专业群体。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新中国成立30年没有刑事法典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制,甚至出现砸烂政法机关的疯狂法制浩劫,致使中华民族文化中本已经脆弱的法治心理又遭受进一步的挫折和打击。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时,司法机关正处于重建和恢复阶段,其角色被定位于倾向惩罚和打击犯罪。但人权保障不足的专政机关,其人员大多来源于文化素质不高和法律知识匮乏的军队转业干部,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法官和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为获得并不局限法律专业的大专学历文凭,到2001年修订《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时,法官和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为获得并不局限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文凭,并且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才能获得司法人员执业资格。由此可见,在1979年和1979年的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时期,司法人员与其他国家机关具有政治同质性和专业差别细微性,这就使司法权没有拥有深厚专业知识和强烈服从法律的适用主体,刑事诉讼法重侦查、轻审判的设计,也没有赋予当事人拥有足够权利和保证运作公正的程序规则以及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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