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论纲
一、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
方法论始终是一个与各学科的生存和发展相关联的元问题。在各学科的方法论研究中,自然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名目繁多。目前,在法学之外,体系化研究方法论的,大而化之,有社会科学方法论、自然科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等;具体到学科中,有伦理学方法论、社会学方法论、人类学方法论、经济学方法论、政治学方法论、数学方法论、物理学方法论和军事学方法论等;在法学内部,有法学方法论、民法学方法论、刑法学方法论、经济法学方法论等。法学方法论,从何而来,向何处去?对此,可区分西方语境与中国语境分别探讨。
(一)西方语境下法学方法论要义
1.卡尔·拉伦茨及其《法学方法论》的知识贡献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在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中,“法学方法论”有其严格的定位和意义。在语源上,学术界普遍将其溯及卡尔·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Jurisprudenz)中的相关论述。他主张法学方法论奠基于对法的本质探索:法作为一种人类的创作,用不同的观察方法加以研究,可区分一系列不同的学科。法社会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法规范;法史学研究法的持续影响;法哲学探讨法在规范效力上的根据和界限;至于法理论学的具体含义以及与法哲学的界限如何,学术界争议较大,至今悬而未决;在前述各种与法有关的学科中,法学(法教义学)居于特殊地位,其与法实务领域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卡尔·拉伦茨将法学(Jurisprudenz)界定为一种规范科学,是“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由此,法学方法论,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通过事实性陈述转化为规范性陈述,探讨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裁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②在《法学方法论》中,卡尔.拉伦茨将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界定为——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则的寻找为中心,讨论以下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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