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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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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大国法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7524932
  • 作      者:
    唐晋主编
  • 出 版 社 :
    华文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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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经济大国和文化大国,中国的力量逐渐得到全世界的认同。中国影响世界、中国引领世界必将成为历史的潮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中国的发展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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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国法治》通过法学专家学者的视角,站在法治前沿的高度,着眼于中国法学发展的前景,阐述有关法哲学、法理学、宪法学等多个方面的热点问题,指出了中国法治发展的优势所在和光明前途,阐明中国的崛起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完善,旨在展示几千年的中国文化所特有的法哲学精神,呈现东方大国法治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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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的模糊性之探析
    陈云良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很难将法与“模糊”这一字眼联系起来,二者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强调法的模糊性必然会招致很多(不假思索的)非议。人们历来认为法是明确的、肯定的,易于把握和运用,不会也不应当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认为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能顺利地产生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但是,一旦深入到法的适用层面,并且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尤其是部门法专家,越来越多地发现,抽象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在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模糊不堪,执法者常常在疑难案件面前抓耳挠腮、左右为难。人们开始意识到法除了明确、肯定的一面以外,还有模糊的一面。
    正如模糊数学不是让数学放弃它的精确性,使数学变得模模糊糊,而是用定量的数学方法去处理具有模糊性的现象,从模糊性中寻求确定的信息,研究法的模糊性,也并不是要否定法的明确性,去追求模糊,“而是在法律的确定性中寻求不确定,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也即试图通过引入模糊数学的思维方法,从多学科角度去认识和利用模糊性,克服不必要的、消极的模糊,达到和接近确定性,以实现立法的准确客观和执法的合理公正,从技术层面上推进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对法的模糊性的认识,乃20世纪才显端倪。50-70年代,西方法理学界发生了哈特(英国)-富勒(美国)、德夫林(英国)-哈勒和德沃金(美国)-哈特三次著名的论战。哈特因此而声名大噪,成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祖师爷。而法的不确定性,是哈特的重要学术思想之一,也是三次论战的重要话题。他认为:“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而言,除了一些明确的标准情况之外,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情况……原始法和国际法就是这类模糊的典型”,“并非像法律、法律制度之类的复杂术语才迫使我们承认既有明确的标准情况,也有引起争议的边际情况”。而哈特的论敌富勒也适当肯定了法的模糊性:“对法律的明确性的要求不能过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可能比老老实实的含糊不清更有害。”与哈特分歧更大的德沃金也无法彻底否认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实上,他也像哈特一样,主张法官应“有时这样做,有时那样做”而同一时期的另一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克兰则彻底否定法的确定性,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人类的一种幻想,是一种神话——“基本的法律神话”,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和有变化的”。尔后的法学家如G?皮勒从语言哲学和文学理论分析人手,D?凯尔里斯则从分析遵循先例人手,肯定了法的不确定性。晒方法学界虽然尚未单独系统地提出法的模糊性这一概念,但是法的不确定性却已成为当代西方法学界谈论的主题话语之一,而他们所指的法的不确定性的某些方面正是本文所称法的模糊性的重要内容,有时二者含义甚至完全重合。不过,尽管西方法学界较早地认识到了法的模糊性,但他们一般只看到了法的模糊性的一个或几个方面,而且往往一概称之为“法的不确定性”。这种认识迄今为止仍然比较感性、零乱,尚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或学派,更没有将自然科学中的模糊论引入法律科学。故没有寻找到解决模糊性问题的有效方法。
    在国内,一些学者在探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漏洞、法院错案责任制及法律解释等问题时,直接或间接地触摸到了法的模糊性,但亦比较零散、感性。本文试图从法的技术特征层面对法的模糊性从整体上作一专门的初步描述。
    模糊,通常是指意思含混不清、态度不明朗,故在中文语境中带有贬义倾向。所以,可以想象,笔者提出建立一门模糊法学,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那样,很容易招致诸多不假思索的非议。作为一个专有学术用语,模糊(Fuzzy)意指“界限不分明”。而模糊性,在僻海》中是被这样定义的:指事物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表示事物属性量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这一概念的本原意义源自模糊数学,出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札德(L.Zaden)教授提出的模糊集理论。在传统的二值逻辑看来,一个事物要么属于集合A,要么属于非A,不存在既是A又是非A的情况,对于这类界限分明的对象经典数学可以对其进行处理,使其量化、精确化。但是,现实世界中还有大量的客体是没有明确界限的,存在大量的既是A又是非A的排中律破缺现象。例如,“高”和“矮”之间,“轻”和“重”之间即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札德指出:“这种不能精确划定范围的‘类别’,在人的思维中,特别是在模式识别、信息传递和抽象中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经典数学无法处理人类这种模糊思维。模糊集理论突破经典集合限制,建立模糊子集,模仿人脑的模糊思维过程,逐步实现了用数学方法对模糊现象进行模糊度量、模糊识别、模糊推理、模糊控制和模糊决策。
    自札德教授于1965年发表“Fuzzy Sets”(模糊系统)一文以后,模糊数学作为一门新的数学学科在短短的不到40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实际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中,模糊集理论亦得到推广和应用。人们应用模糊数学可以处理经典数学无法解决的人文科学中大量的模糊现象和模糊概念。模糊数学为人们提供了对事物模糊属性的精确认识。
    一般认为法的明确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法同样具有模糊特质,而且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法的模糊性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是康德二律背反原理在法律王国的印证。
    法的模糊性,如果依照札德的模糊集合论来推导,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是指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互交融的中间区。从集合A(罪)到非A(非罪)的过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渐的。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如:法律还是道德、权利还是义务、合法还是非法、罪还是非罪、公权还是私权、抽象还是具体、宏观还是微观等等最后都会终极到界限的模糊性问题上。法的模糊性问题不仅是法学领域的普遍问题,而且是法学领域的核心问题。模糊集理论简直就是专门为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度身量做的操作系统,对模糊理论了解得愈多,笔者这种感觉就愈加强烈。美国著名哲学家、数学家、天文学家皮尔斯在给模糊下定义时说: “当事物出现几种可能状态时,尽管说话者对这些状态进行了仔细思考,实际上仍不能确定,是把这些状态排除出这个命题,还是归属于这个命题。这时候,这个命题就是模糊的。”如果不特别说明,这简直就像一个资深法官多年积累的办案心得。笔者深信,模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价值要远远高于其在文学艺术、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人文科学中的应用价值。笔者预言,在不久的将来,当对法的模糊性的研究达到一定水准,创造出一门崭新的学科——模糊法学,模糊数学必将在法学领域大有作为,并有力地推动人类社会法治向前发展。
    法的模糊性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而法的不确定性除了指法律概念的边界(外延)不确定外,还包括法的不稳定性、歧义性、含混性等等,二者之间是属种关系。在一些探讨法的不确定性、法的局限性、法律漏洞的论著当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了法的模糊性。如梁慧星先生认为“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的不完全性”,“所谓不完全性,是指现行法上欠缺当前事态所必要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或有补充必要”,开放的不确定概念的特征“在于其具有开放性,即其可能的文义不足以确定其外延”。这里面蕴含了本文关于“法律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这样一层含义。而英国学者哈特在他的巨著《法律的概念》中反复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仅存在于涉及词汇边缘含义的疑难案件,而法律概念的核心意义都是明确的。而模糊理论一再强调“模糊概念出现在概念的边缘区域;在中心区域,概念的区别往往是清楚的”。可能哈特先生自己也没想到自己对法的不确定性的认识会与模糊理论如此貌合神同。但是,这些论著都不是基于模糊集理论而提出法的模糊性,而是一种不自觉的发现。因此,他们对法的模糊性的认识必然会产生偏差,与法的其他不确定性相混淆。例如徐国栋先生在他的得意之作中分析法律的局限性时,虽然指出了法律具有模糊性,但他所说的这种模糊性恰恰不是模糊集理论所指的那种模糊性,不是概念外延的不确定性。而他所说的法律的另三种局限性: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综合起来恰恰是模糊数学意义上的模糊性。
    模糊性分为狭义模糊性、一般模糊性、广义模糊性、泛模糊性。后两者目前还难以建立基本的数学方法。前述法的模糊性定义,笔者仅将其限定在狭义模糊性的框架内,狭义模糊性是能够用模糊数学方法进行量化的,有的学者又将其称之为单维模糊。如果,模糊性这种分类法是可行的话,那么,我们平常所讲的法的不确定性中除单维模糊以外的其他不确定性很可能都可以分别划入一般模糊性、广义模糊性和泛模糊性的范围。因此,为了防止遗漏,在对法的模糊性定性与定量的起步阶段,我们宜于从更广泛的角度去把握和定义法的模糊性现象,以后再逐步实现研究范围的准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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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的模糊性之探析
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
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
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
当代中国法学如何可能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西法东渐与中国司法的近代化
中西平等观念比较研究
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演变
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关于当代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的省察
走向世界的中国宪政——百年回眸、反思与展望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宪法价值观的演变
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
中国的财产权与税收的宪政精神
自治还是管制——《劳动合同法》的模式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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