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总论
第一章 群体纠纷与社会
第一节 群体纠纷
一、群体纠纷的界定
在法学视野中,所谓纠纷,就是社会主体之间针对特定利益的对抗状态。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民事交往形式相对单一,民事纠纷的形态一般表现为单一主体针对单一主体的争议。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交往的方式趋于多样化,交往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使得民事争议的形态也逐渐多样化,表现之一就是民事争议已由单一主体之间的争议发展到多数主体之间的争议,产生了多数人纠纷。尤其是现代社会,大规模侵害事件、群体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更是在以前所未有的频率爆发。
对于一方多数主体与另一方主体(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之间因相同和相似的事实或行为而产生的纠纷,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学者们采用了不同的称谓。从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数量出发,鉴于此类纠纷一般都涉及众多当事人,所以有学者将其称为多数人纠纷,有人称之为群体纠纷。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用“multi-party”和“group”这样的词描绘此类纠纷。从侵害的利益类型出发,由于此类纠纷所侵害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公共性、不可分性和相关性等特征,所以有学者从公益纠纷的角度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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