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题研究】
1.美国律师调解人:如何处置利益冲突
从常理来说,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是中立的第三方对当事人的居中劝告、帮助、启发,最后寻求一个双方均接受的共同方案,从而平息纠纷的活动。显然,调解人是绝对中立的。律师如果参加调解,就存在一个身份的问题:既是调解方又可能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的竞合必然导致利益的冲突。
在美国,大约有25个律师委员会所提供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意见都提到了律师调解人及其必须面对的利益冲突问题。早期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是迥然不同的。然而,最近几年,各州更倾向于认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律师调解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做法。四个州法院业已修订了职业道德规则,用立法形式体现了这种趋势。最新的观点还涉及律师调解人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调解前和调解后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问题。1994年,美国律师协会修订了《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以明确律师在执行“法律相关事务”时应当遵循利益冲突及其他规则。如果各州律师主管机关采纳了这一示范性条款,就可能影响律师调解人调解前及调解后的行为,并且也会要求对律师权利的限制进行新的公示。
通常,必须禁止律师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多方当事人。《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起草者解释说: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忠实是必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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