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我国刑罚量的猛升,持续不断的严打,并没有产生人们所期待的刑罚效果。相反,伴之而来的是刑事案件发案率尤其是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案件发案率的大幅度上升。造成这种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事程序不公正是重要原因之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但是由于没有引进相应的配套制度,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仍然是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只重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职权,忽视对其他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这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和公平、平等、参与、人道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正是由于这种落差,人们才认为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不公正的。这种关于“程序是不公正”的认识,又是近20年来刑罚量猛升而刑罚实际效果很不令人满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刑事诉讼程序,使程序更加公正、文明、进步,是获得最佳刑罚效果的必由之路。本课题以人的尊严和情感反应为视角,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用历史的、实证的、系统论的方法,通过对决定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相关因素的分析,试图揭示出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之间的关系: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有可能导致对廉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时,刑罚惩罚和未来的犯罪无关。课题共五个部分。
引言,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发展的共同规律。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发展规律的描述和分析,得出结论:人类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的发展都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即由野蛮、残酷、愚昧、不文明,逐步走向缓和、科学、文明、人道;人类社会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刑罚制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是如影随形,相辅相成,共同进步和完善,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制度。
第一部分,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实证研究。本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得出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之间的关系: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促使罪犯认为对其定罪量刑是公正的,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促使罪犯认为对其定罪量刑不公正,这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这一节的相关数据全部来自笔者在山东省某监狱、某省女子监狱和江苏省苏州监狱的调研。第二节,以表格及坐标图的形式对1986年至2007年的如下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比较:(1)全国公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2)全国人口数及人口自然增长率;(3)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4)全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5)全国法院系统刑事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结案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6)全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7)全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数及相对于上年度的增长率。通过对上述相关数据的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公正;我国刑罚没有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而且犯罪一直在增加。因为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才能适用于被告人或者罪犯,并且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就在于保证刑罚的公正实施和被告人的人权,所以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正是刑罚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第三节,最近几年来重新犯罪人数的增多和重新犯罪比重的增大,说明我国刑罚对罪犯的效果是:不但没有能够减少重新犯罪,而且事实上增加了重新犯罪;上诉、申诉及审判监督案件的增加,说明了罪犯及与罪犯有亲情关系的公民认为刑事诉讼程序不公正。
第二部分,评价程序公正的标准。本部分共分两节。第一节,对目前国内外关于程序公正的几种理论进行评述,进而提出评价程序公正的主体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和科学化原则。第二节,相对纯粹程序正义的两个原则:相对纯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应包括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将人作为人看待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第三部分,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关系理论评说。本部分共两节:第一节,主要从人的尊严和情感反应等角度论述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有可能导致对廉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时,刑罚惩罚和未来的犯.罪无关。第二节,主要从“亲恐关系”的角度论述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的关系,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尽量以“亲”而仁慈的面目——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措施人道、缓和——出现,并且应该杜绝以“恐”而残酷的面目——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措施残酷、不人道——出现,只有这样,公民才能认同、尊重刑事诉讼程序和该程序的结果——刑罚,从而减少犯罪。
第四部分,改革刑事诉讼程序,实现程序公正,获得刑罚最佳效果。本部分在上述四部分的基础上,从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关系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主要内容有:第一节,以“人性恶”和“经验人”为理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第二节,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第三节,统一程序规则,取消潜规则。第一节的主要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如果建立在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是理性人、其人性是善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辩护人是经验人、其人性是恶的)基础上,那么刑事诉讼程序是毫无价值的;与其相反,只有以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是经验人、其人性是恶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经过后天的教育会成为理性人、其人性能够变得善良为理论基础,才能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程序以仁慈的面目出现,才能使刑事诉讼程序和因刑事诉讼程序而产生的刑罚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普通公众接受和承认,从而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第二节的主要内容是: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由“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保证司法公正,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第三节的主要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大量潜规则的存在,不但滋生了司法腐败,诱发司法不公,而且破坏了司法权威,阻碍了刑罚最佳效果的实现。因此,必须统一刑事程序规则,取消刑事诉讼中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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