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甚少为人关注,相关研究亦凤毛麟角。即使被害人陈述之概念,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学理研究上,亦未能有一清晰之辨明,而有深入阐释之必要。需要前置性说明的是,除中国、俄罗斯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细分,因而相关的比较法上之概念探讨显见缺乏充实的资料支撑。
与证人证言一样,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承认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包括被害人陈述在内的相关言词证据的界定浑浊不清。在刑事司法的实践层面上乃至于在相关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层面上,被害人陈述并未限定陈述之对象或陈述之有效时空;学理上关于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探讨亦殊少做进一步的合法性论证。举其例者,“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