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官方统计,自2008年初到2008年11月,中国证监会系统处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来信来访一共是931件,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30%。而且,投诉反映的活动也多半发生在2007年或者更早以前,当年发生的只占总投诉量的3%左右。像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华财信达非法经营案、美国第一联邦北京代表处非法经营案等重大金融案件都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下查处的。
更主要的是,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证监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对非法证券活动做出性质认定的将近120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和长效机制也在这期间建立起来了,证券临管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也渐渐明确了。
所以,就打击非法证券专项整治活动实施三年的情况看,不但“有始有终”,而且“治标又注重治本”。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创新,也符合金融犯罪类型更新快的特点。由于金融犯罪领域涉案人员的高智商和犯罪形式隐性化,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都相对滞后,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法律不会自动去找金融犯罪分子惩处,我们要有“犯罪变我变”的意识。
2.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也是传统和当前的结合。从严的方面来讲,要从重从快到位。例如,对惩治商业贿赂,窃取商业机密,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犯罪就应从严,不能久拖不决。宽的方面更要扩大范围,也就是要扩大“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中宽的范围。例如,对被害人进行有效赔偿后,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尽可能从轻减轻判处,甚至免于刑事追究都可以。扩大宽的范围,还有一个理由:我国刑法中某些条文有数额规定。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经济有了飞速发展,但这些数额标准都没有变,如果都严格执行,效果不一定好。因此,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和解”,可以消化一部分不合理之处。这样做既能解决问题,又不违法,可以一举两得。
3.工作机制和体制的创新
例如,在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功能集中在一个庭;在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公诉等。
综上,近20年来,我国金融刑法制度能力的建设,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化进程和坚持并改善我国的传统体制及做法相结合的途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无论在正式的制度安排,还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金融刑法的制度能力建设要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自然演进的秩序,要协调好短期的技术性措施与长期的基础性安排这两方面的因素,注意防止因任何一方面超前或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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