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产犯罪概说
霍布豪斯(L.Hobhouse,1864—1929)认为,关于一般财产权的发展,尚未有人写过圆满的描述。或许在当今的知识状态下,这种描述也不可能有人写得出。在比较制度的研究中,没有领域像这个领域,资料是如此地难以捉摸,难以令人满意。法律理论和经济事实、成文法律和民族习惯、潜在权利和实际幸福间的差异,使人和相同的制度,被涂上了很是差异的色调,即使人们诚实和详确地描述这些人和制度。法学的历史研究会把重点放在与人民实际生活有很少关系的形式或原则上。经济学的历史研究则会关注制度的实际运作。结果却发现,某些事件的变化唤
醒了沉睡的法律原则。
例如,在实行粗放式农业的简单共同体中,有个人告诉旅行者说,这是“他的”土地,那是他邻居的土地。后来,这个陈述就被适时地印刷出来,最终进入一卷论述财产权发展的著作中,作为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证据。作者也没有用注解告诉读者,是否还有别的关于占有状况的研究。另一个研究者,可能会同样正确地说,这土地“属于”部落。在不同倾向的著作中,这种评述可能同样是支持原始共产主义的好证据,尽管可能没有资料,以表明土地事实上是怎样被部落成员使用的。这是文明的研究者最不愿意遇到的权利资格现象之一。对任何单个土著人的考察的结果
将会劝他相信,该土著人拥有他出生于其上的土地;但如果他碰巧考察多个在同一地域出生的人,结果就只是,他将发现,许多人主张同一块土地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对它的财产权既不可描绘成公共的(communal),也不是个人的。①如果不是对资源的暴力争夺导致社会无序,也不会产生民法上的财产制度。只有自然资源稀缺导致占有关系处在极不稳定的状态时,人们才能深切地感受到对财产关系的确认和保护的必要性。
因此,财产权在社会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财产制度,以保护个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形成稳定、安全的财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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