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包含以下几个含义:(1)我国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各省(区、市)监狱管理机关受国家委派,行使监狱管理职权。在国外,虽然也存在着个别私人公司承办监狱的特殊情况(如美国),但这只是国家监狱人满为患之后的权宜之举、无奈之举,而非常态。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由私人来开设监狱,使监狱脱离国家的监管和控制。因此,从根本上来讲,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2)我国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意味着它的社会分工或职能是执行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它的制定、实施与操作必须由享有刑罚权的国家机关来执掌。国家把刑罚权所具有的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制刑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行使求刑权中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及检察、批准逮捕、起诉等权力;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行使量刑权;行刑权则主要由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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