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律师营销思维
第1章 律师营销必修课
以下是笔者对营销的知识、认识、感受和心得的简要归纳和总结,与各位律师同行分享。
一、何谓营销
(一)营销的定义
营销的概念首先来自企业,而且是针对市场的营销,以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基础的。有关营销的定义很多,菲利浦·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一书的定义是:营销就是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价格、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促销手段,向适当的消费者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这个定义强调了“适当”,提到了时间、地点、价格、沟通、促销、产品、消费者、服务这些营销的基本概念。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张瑞敏把营销简单归结为,如何让自己的产品“卖得快”、“卖得多”、“卖得贵”、“卖得久”。中国学者李怀斌对营销的定义独具匠心,他认为“市场营销就是营销者争夺顾客货币选票的过程。”这似乎对律师的营销更具有针对性。
(二)营销的基本特征
既然营销是企业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实现企业目标的全过程,因而必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有:
1.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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