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质
非法人企业除了具有非法人团体的一般特质外,还有自己的特质。
(一)合法性
首先,非法人企业从成立起,就是依法经过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登记的,是依法设立、依法登记的企业。其次,从经营管理过程来看,非法人企业依法运行,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纳税、依法待遇员工、依法进行企业提留和投资人消费,即从成立到管理的各环节和方面均是在法律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控下活动,其组织存在和代表人行为均于法有据,故具有合法性。此点是它与无权利能力社团和无权利能力财团等不登记团体的最大区别,可谓自身的一大特质。
(二)非法人性
非法人性是非法人企业的第二个特质。非法人性,是指非法人企业,虽是经依法设立的企业,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即无权利能力,从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是,非法人企业虽无人格,也并非无行为能力,相反,这类企业的民商事活动,丝毫也不受其权利能力的影响。原因何在?国家对此类非法人企业的立法,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实质上赋予了其权利能力,允许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法人企业等主体,进行平等竞争。那么,非法人企业与法人企业相比,是否没有差别了呢?当然不是。首先还是要肯定,在法律上,非法人企业没有法人企业那样全面完整的权利能力。其次,非法人企业不是像法人企业那样,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现在的法人制度,即,美、法等合伙,日、法、我国台湾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都作法人对待后,法人便一改传统的有限责任形式。而形成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列的两种法人责任制度。但因我国并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之类的公司,也未把合伙明定为法人。因而此处讲非法人企业的法人性特质,主要是从权利能力上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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