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论文民法基础探源·
从“Recht”转向“faigkeit:论作为民法基础的消极人格
在民法学里,“权利能力”一词无疑是我们谈论整个民法的根基,一个人惟有具备它时才可能进入一切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通常情况下,“权利能力”又被称为“法律人格”。然而,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民法领域一切非人本精神的源头却也总是追溯到这个直接冠以人格别名的“权利能力”。甚至有学者认为“权利能力”这个作为《德国民法典》极具专业性的开篇术语也该随着岁月的增长而荣耀地退居。这些言之凿凿的论点,确实让我们不由得追问这个曾经让我们不可置疑的民法基石。那么,究竟是什么让这个作为人格的权利能力丧失了充当民法学根据的呢?又是什么使得直接以人格为基础的民法学被斥之为丧失了人本关怀?这一切都有待于重新展开对“权利能力”的理解。
在德文里,“权利能力”被表述为“Rechtsfaigkeit”。这个词是合成词,由“Recht”和“faigkeit”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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