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民法精神文化本源刍论
笔者曾撰文论及中西民法外显化特征,从所有权形态的公有制、序列性人格、道德教化优于法律权利、习惯法优于制定法等六方面阐述了传统民法之本质性特征并与西方民法精神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则对中西民法精神之内隐性的理据或支撑该种现象体系之价值内核进一步发掘从而比较其异同。因为每一项制度框架文化现象之后总是蕴涵着相应的价值选择或判断,此种内在价值直接影响该文化圈中集体性价值取向。本文拟从以下诸方面对中西民法精神之文化本源加以比较。
一、天道观:天人合一——天人对立
从自然法哲学层面上讲,中国过早成熟的天道观念奠定了中国文化的深沉底蕴,成为支配中国社会生活及心灵世界的核心力量。
天道观成熟于先秦时期。“天”之具体内涵有自然之天,神宰之天,道义之天诸等名义,而其本源意义均来自自然之天。自然之天浩然天边、至大无外,是世界万物之起源,故孔子慨然兴叹:“天何言哉,四时生焉,万物生焉”,…而人作为天地之灵,依天地之自然法则生存,不违天地之理、天地之性,此即最初之天人合一观念。依儒家之说,“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天地之性人最贵”,董仲舒更将天人合一理论推向高峰:“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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