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子合同应用面临的法律障碍
2.1 电子合同应用现状
2.1.1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
电子商务泛指电子通信手段在商务活动的应用,但商务的核心在交易,而交易自然需要签署合同,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在于电子合同。
在定义电子商务时,国际社会对电子通信均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传统的电子通信,如电报、传真等;也包括计算机网络(尤其是互联网)通信手段。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子交易也被称为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
在线交易具有三个根本特征: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或互联网;二是从事交易活动或服务活动;三是以电子合同为基础。
对于电子商务法律规范,项日组存在以下认识: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是调整电子交易,尤其是在线交易关系;而调整在线交易的核心则是电子合同。
对于电子合同,法律要达到的目标是:使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使人们可以利用电子通信手段缔结有效的合同,且该合同能够得到认可和执行(尤其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的执行)。
2.1.2 电子合同的应用现状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承认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立法。但是,中国电子合同的应用状况尚不容乐观。
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单纯从企业信息化、企业网站、在线交易平台、在线交易服务商等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数量,我国可能与发达国家不相上下。也就是说我国的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应用(在我国称为信息化)水平,尤其是东部地区,与世界总体水平不存在明显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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