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的概念深受其所处的传统的影响。因此,原生传统并不具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变革的概念,毕竟这个传统所能包容的变革微不足道——它们只是一些与传统相和谐的并且不断发生的生命现象。那个最具价值的事物,即宇宙,系为后来者保存,而不受任何时间流逝的观念损害。然而,从《摩西律法》开始,事物开始发生变化,尽管都是渐变。上帝,即完美的创作者,是存在的,如果所有编纂的内容都已被预见的说法是真实的话,那么一切时空变幻就都早已在预料之中。“如果世界发生改变,那么经文从一开始便已为一切可能性做好了准备。”既然《塔木德》是一部在上帝的赞襄下持续创作的作品,那么世界上的变革也都是在上帝的控制下发生的。“上帝从来不过安息日”,所以过去与现在之间绝不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历史性的或者偶然性的时刻,以及变革,都可以存在,但它们都是被安排的。而且,如果历史性的时刻存在,那么它就存在于“一种特殊的、没有时间范畴的启示当中,可以说所有世代都在这种启示中聚集”。所以,变革并不在人类与神的关系层面上发生;而是在人类相互之间及其与世界的关系层面上发生,而所有这一切都由犹太法上的责任所控制。
犹太法律的发展在某些方面脱离了原生传统,而在其他方面又与之保持一致,这样的发展方式从根本上说是由犹太教本身决定的。在这个宗教中,我们有史以来第一次看到了这样的陈述,“上帝造人,是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的”,所以我们现在明白了,人类并不仅仅是宇宙的一部分,他们与宇宙间的神授性有着特殊的关系。然而,犹太教对于这种特殊关系的结果的陈述却很保守。犹太圣经甚少提及灵魂救赎,因而也缺少对死后命运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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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比较法学刊》 (美国)
这是对文明冲突的一剂“有效的解毒药”。
——《海外宪法和法律》 (德国)
深刻地建立在社会理论和历史之上……思想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泰晤士高等教育增刊》 (英国)
“观点的广度史无前例”,是一本“具有重要意义的非凡之作”。
——《欧洲私法评论》(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