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组织结构严密性不同。一般的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通常不是十分严密,由其规模的限制,在集团内部的分层上,一般多为两层,即犯罪集团内部既有首要分子,也有一般的成员,首要分子组织、领导、指挥、策划犯罪活动开展,一般成员直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在其指挥下实施犯罪活动。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较多,因此,其内部一般形成了三个以上的层级。在权力分层的最高点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的行使者,其对该集团拥有绝对的权力。中间的层级是“最高指示”的执行层,是沟通下一层与上一层联系的桥梁,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最低层为实施层,这一层级往往人数较多,且不固定。他们往往与执行层的成员一起或者在执行层的指挥下实施具体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特征决定着,该集团的最高权力的行使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的实施,不与受害者直接接触。
第三,从经济实力上看,一般的犯罪集团往往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每次犯罪得逞后,实施犯罪的成员们往往将“战利品”瓜分殆尽,一般不考虑“原始积累”的问题;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虽然在犯罪得逞后,有的也要分赃,但分赃时,要考虑“原始积累”的问题,以保证组织经费的充足。
第四,从活动的性质上看,一般的犯罪集团实施的是犯罪行为,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从中获取经济上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满足,通常犯罪活动具有秘密性和流动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以秘密或者半公开的方式实施犯罪活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实施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由其所具有的非法控制社会的这一本质所决定,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组织的,通过公开或者半公开的方式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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