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同居关系的实质要件
建立法定同居关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同居双方都没有既存的婚姻或法定同居关系;
2.同居双方有订立契约的能力。
《建立法定同居关系法》对法定同居关系的主体限制很少。不仅没有性别限制,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都适用,而且从理论上讲,禁止结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如兄弟姐妹之间、父女之间)也可建立法定同居关系。比利时的法定同居关系是一个非常广泛意义上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不局限于类似夫妻的关系。
(二)法定同居关系的形式要件
法定同居的形式要件是书面的同居声明,并提交给同居伴侣居住地的民事身份登记员。民事身份登记员在收到声明后,必须审查同居者双方是否符合法定同居的法定要件,将符合条件者记录在人口登记册中。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有学者认为,民事身份登记员将法定同居的状况记录在人口登记册中,并不意味着法定同居者具有了与某种特殊的身份。因为法定同居的新条款属于《比利时民法典》第三编“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属于第一编“人法”。所以,比利时法定同居法的立法目的并不在于为法定同居创造一个新的民事身份,而是在于为调整同居伴侣的财产和经济事务等实际问题提供实用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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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全
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元化。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正在不断增多。对此社会现象,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及妥当地处理?这是我国学者和立法者应当关注的问题之一。
——陈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