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规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刑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传统上人们将刑法规范分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不过,现在也有不少学者开始重视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这种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理论上也还存在其他一些分类方式。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法规范可以分为行为规范、制裁规范和裁决规范。“只要犯罪不是单纯的事实性存在而是法律性存在,就必须充分注意并展开犯罪论中的法规范构造,尤其是行为规范→制裁规范→裁决规范这种规范的论理构造。”该学者并认为,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属于“实体论”的犯罪论,裁决规范属于“认定论”的犯罪论。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刑法上是否需要裁决规范这一范畴是一个问题。但就结论而言,刑法学应该是‘实体论’的犯罪论。裁决规范虽然本来是关于刑事程序的规范,但也可以包含在裁判规范之中。因此,刑法上的(规范)还是应当限定为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的对立。”
还有学者将刑法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制裁规范与裁判规范三类。“行为规范是以国民为对象并与其行为相关联,而裁判规范则是以法官为对象。相对于此,制裁规范是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媒介。”不过这种分类方法“认为制裁规范也以行为人为针对对象,存在疑问。”而且,它的分类标准是否统一也是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本书还是按照通说的观点,对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这三种分类逐一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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