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壕仁教授的立场有两方面:一是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有责类型,因而主观违法要素也可以成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二是在违法性上坚持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试图调和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因而不仅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成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
基于此立场,大壕仁教授认为,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包括故意、过失、目的等。故意、过失虽然在以前是作为责任要素的,但是它们首先是作为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对犯罪类型化起着重大作用。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的罪过不同。所谓目的犯,是指在构成要件中以目的为必要的犯罪。“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称其为超过的内心倾向。在这一点上,要把目的与故意区别开来,故意需要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作为行为人表象的对象。但是,目的犯的目的中也并非没有处在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之内的。例如,通说、判例认为作为横领罪要件的‘不法领得的意思’,就是以与横领行为共同的范围为对象,只不过是对其进行规整并且赋予其意义。这种目的被称为赋予意义的目的。”①
2.主观的责任要素肯定说(小野清一郎、内田文昭、前田雅英、曾根威彦等)
此说仅肯定了作为责任要素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承认作为违法要素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说,承认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但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违法性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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