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2005年《国家信贷法》<br> 为促进公正、无歧视的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为消费信贷活动制定基本法律;提高消费者信息水平;改善消费信贷业的地下经济影响力;禁止不公平信贷和信贷营销活动;禁止鲁莽放贷,推动负责任的信贷提供和使用活动;调整过度负债情况下的债务重整;规范信贷信息,规范调整征信局、信贷提供者、债务顾问的登记活动;建立涉及消费信贷的国家规范和标准,推动建立涉及消费信贷的持续性执行框架,建立国家信贷监管者和国家消费裁判所;废止1968年《高利贷法》、1980年《信贷协议法》,解决偶发性事件,南非议会特通过本法。<br> 第一章 解释、目的和适用<br> 第一节 解释<br> 定义<br> 1.本法中:<br> “广告”:通过文字、图表、影像以及其他描述材料、信息、说明、证明等方式,对下列事物的性质、特点、优势、使用、状况或者价格进行说明,以吸引全部或部分公众注意力:<br> (a)将被购买、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商品;<br> (b)任何可使用的服务;<br> (c)将要提供的信贷。<br> “协议”:包括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为建立法律关系的安排或谅解。<br> “选择性争议解决代理”:为解决消费信贷争议提供调解、斡旋、仲裁服务的人。<br> “相关省级立法”:一省通过的涉及信贷协议的立法。<br> “理事会”:国家信贷监管者按照第19条组建的治理主体。<br> “内阁”:《宪法》第91条所称的内阁。<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