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公司认许的要件
采取一般性认许制的国家通常无特别的认许程序,这种立法例只需被认许公司证明自己依属国法律有效成立。特别认许制国家则有关于外国公司认许程序的详细规则。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申请认许的程序规定甚为详细,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认许的人员。外国公司申请认许由该外国公司的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或在台湾的代表人或经理人或上述人员的代理人为之。申请人须附送证明其国籍的证件及本公司授权书或委托书。
(2)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的名称、种类及其国籍;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及在台湾所经营的事业、资本总额、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资金的金额、本公司所在地及在台湾的分公司的所在地;在本国设立登记及开业的年月日;董事及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及其所认股份已交的股款;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的情况;公司章程及在台湾成立的证明文件;依台湾地区法规其营业须经许可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副本;在台湾的营业计划书。(3)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定时效作出认许与否的决定。
在对外国公司认许的实体要件上有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之分。对于外国公司认许的积极要件是外国公司必须符合其属国法的成立要件,即外国公司必须在本国登记设立。如外国公司的本国法不要求登记设立或是经特许而设立的公司,则仅需由该外国公司证明有公司成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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