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系统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使得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着眼点不仅仅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br> (3)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的稳定对货币供给和宏观经济稳定具有重要影响。银行是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主体。央行政策调整首先对银行的行为方式产生作用,如利率政策的调整、基础货币的增减,都会引起银行存款及其资产的变化,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后引起实体经济的变化。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作为中介的银行若遭遇危机,会大大降低货币政策工具的效用①。同时,正因为银行是提供货币供给的主要部门,银行的倒闭风潮会使货币存量的很大部分归于消灭,而减少了货币供给,则会引起生产紧缩,经济萧条。<br> 实际上,早在19世纪及20世纪初,人们就已经不再怀疑银行破产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关于这一点,1911年7月美国Kansas州高等法院的判决意见中作了形象的描述:“银行是所有文明国家工业、贸易、商业及相互交往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机构。银行家控制着资金的供求关系……银行业已经不仅仅是私人的经营活动,它实质上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银行家所从事投放资金、吸收存款的活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众及州财务管理的受托人。如果一个普通的商业企业不能立即支付到期债务,一般公民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它也不会立即倒闭,即使破产,其影响也只限于相对较少的几个人。如果银行不能支付到期支票,这种拒绝支付行为就意味着破产。银行大门被迫关闭,业务被暂停,进入清算阶段,它的倒闭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还具有波及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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