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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反倾销:法理规则与会计证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790685
  • 作      者:
    刘凯旋,孙凤英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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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凯旋,男,湖南湘潭县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湖南南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泰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会计和审计实务工作,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经济问题》《财会月刊》等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主编2 1世纪管理类核心课程规划教材3部,主持省厅、省部级科研项目各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研究方向:会计本质、现代会计及审计理论与方法、现代企业成本管理。   孙凤英,女,湖南湘乡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科处处长、教授。在《会计研究》《经济日报》等一级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主持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出版学术专著3部。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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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会计与经济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反倾销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体现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反倾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从会计角度来应对和解决反倾销问题,为反倾销应诉提供会计信息支持,提高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举证的作用,降低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威胁,是会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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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倾销(dumping)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的行为。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倾销的定义是:“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这里的正常价值(norma1 va1ue),通常是指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条件下供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或不能得到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则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为正常价值,或者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在国际贸易中,倾销通常表现为某种产品在国内市场实行高价销售而在国外市场实行低价销售。经济学理论认为,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扭曲了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违背了公平贸易的原则,因此,对倾销行为应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加以制裁。   反倾销是与倾销相对应的概念,是指采取措施抵制倾销的行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制定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的重要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的定义是:“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出口商以低于其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甚于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产品,主要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国际市场,垄断国际市场,保持国内供求关系平衡,维持其产品在国内较高的市场价格,推销其积压的库存产品,扩大出口,赚取外汇。   倾销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倾销的市场划分,有国内倾销与国外倾销。   (1)国内倾销:是指销售商为了取得国内市场份额而采取的低于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其国内市场销售产品。   (2)国外倾销:是指出口国销售商为了获取进口国的市场份额而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进口国销售其产品。   国内倾销与国外倾销分别受不同法律调整,各国反倾销法主要调整国外倾销。   2.按倾销的时间划分,有长期倾销、短期倾销、偶发倾销。   (1)长期倾销。长期倾销是指长时间或永久地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产品。就出口贸易来说,这种倾销主要是出口国的过量生产导致出口国国内市场消化不了,转而低价在国外市场长期倾销,以维持规模生产或维持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   (2)短期倾销。短期倾销是指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商   品。其特点表现为暂时亏本出口,同时在国内维持高价,占领国外市场后便开始提价,挽回以前的损失并享受垄断利润。   (3)偶发倾销。偶发倾销是指在短时间内,出口商不定期地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产品。这种形式的倾销对进口国的经济危害极大,甚至对仅依赖国内市场的进口国的生产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二、倾销的意义   (一)倾销的积极意义   倾销最明显的积极意义是使进口国消费者受益。进口产品的低价销售,能够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此外,倾销还会促进进口国市场的竞争,打破垄断,提高经济效益。   倾销也可以使出口国生产者合理配置资源、减少损失。例如,产品积压必然导致生产者受损,以低价方式在进口国销售,则可减少损失,达到使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目的。   倾销可使企业扩大生存空间。在国内市场饱和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或减少损失则有必要在国际市场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销售商品。企业有时为了长期生存,通过低价销售取得市场份额。   (二)倾销的消极意义   尽管倾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相比较来说,倾销存在严重的消极作用。一般认为,倾销对出口国、进口国或第三国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1.对出口国的消极影响。总的来看,尽管出口国的倾销企业由于倾销行为获得更大利润,扩大了海外市场,但对于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来说却不一定有利,首先,这些企业未必能够在海外市场进行倾销,这样,倾销企业就掠夺了原来可以属于这些未进行倾销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其次,进口国制造商可以对低成本的倾销商品进行简单加工后出口到第三国,使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竞争的出口国生产商受到打击,缩小或失去市场。再次,倾销往往不是因为出口国的生产厂商劳动生产率提高,制造该产品的成本降低,而是人为造成的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因此,倾销也导致出口国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配置扭曲。   2.对进口国的消极影响。对进口国最直接的消极影响是冲击进口国生产与倾销产品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产业。消费者把原先对本国产品的需求转向倾销产品,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市场萎缩,开工率降低,失业率上升,利润下降,企业倒闭。甚至进口国与倾销产品不直接竞争的产业,也可能由于消费者在一定的收入预算约束下,减少或放弃原来拟购买的国内产品从而蒙受损害。   而且对于进口国整体来说,由于接受倾销所显示的不当价格信号,造成资源使用上的错误,即使倾销停止,进口国也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来进行资源重新配置。   3.对第三国的消极影响。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存在与第三国出口产品竞争的情形下,则涉及对第三国的损害问题。倾销导致进口国市场对第三国产品的需求下降,由此造成对第三国出口商利益的损害。   三、关于倾销的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必须实施适度的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经济。但是有些学者对此表示异议,他们认为倾销在有的情况下是客观的或必然的,反倾销措施并无正当的逻辑基础。有些倾销属于客观需要,是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例如一项产品开始进入市场,总要先低价适销。即便过了适销阶段,另一个新产品可能又进入市场,原来的出口商为了对付这种新的竞争,仍须保持适度低价。有时出口商为了检验海外市场的反应、竞争程度,需要实行试验性的价格,以确定比较适当的价位以及自己的市场份额。这些做法都是正常的,不应遭到反对。因此,以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或成本的概念来判断出口价格是否“公平”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它忽视了供求规律中的需求一面。出口商即使没有掠夺的动机,也要针对不同的需求环境确定不同的产品价格。   有些学者将倾销视为价格歧视,并以此为根据主张实施反倾销措施。但也有学者表示反对,他们认为,反对价格歧视的内容是反对垄断厂商对某些客户实行高价的行为,然而反倾销反对的却是低价行为,因此,用价格歧视作为实行反倾销政策的理论基础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把反倾销看成价格歧视,反对的应是出口商在国内实行高价的行为。在其国内实行高价销售是因为存在进口关税、配额、技术标准等人为的贸易障碍以及自然的障碍(如运费等)。因此,正确的政策是降低或取消贸易障碍,而不是强迫出口商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   至于反倾销是否有意义,只要对倾销的意义有所理解,反倾销的意义就不言而喻。   第二节 国内外反倾销法   一、反倾销法的概念   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反倾销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进口国及其生产者利益。倾销是不公平贸易行为,破坏进口国的市场,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必须对该种行为进行限制或调整。   2.反倾销法是行政救济措施。由进口国的行政机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反倾销法的救济方法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抵消倾销价格,使相关进口商品恢复正常价格。   3.反倾销法由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构成。现行反倾销法既有国内法的内容也有国际法的内容。WT0各成员方均将WTO《反倾销守则》纳入其国内立法中。   4.反倾销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法律规范。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为:均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二者的区别表现为:(1)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主体为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通常是在一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2)产品销售范围不同,倾销产品在原产地国以外的国家销售,不正当竞争产品在其原产地国境内进行出售。(3)倾销的构成以损害发生为必要条件;不正当竞争不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4)责任方式不同,对倾销的责任人,一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由其作出价格承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一国反不正当竞争机构一般采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方式对其实施制裁。   目前,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将反倾销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将倾销行为纳入反倾销法调整,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反倾销立法的发展情况   (一)国际反倾销立法   美国独立初期已有反倾销立法萌芽。1791年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谴责英国的倾销行为,要求美国厂商降低产品价格以使英国企业利用低价夺取美国市场的企图落空。1816年,美国制定《关税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外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倾销。1894年,美国通过了《威尔逊法案》,对在原产地受到补贴的货物征收反补贴税。1901年,英国与荷兰签订了一个联合抵制食糖倾销的协定,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参加。   一般认为,加拿大是第一个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其1904年《关税法》第19条规定,对于出口加拿大价格低于出口国公平市场价格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新西兰在1905年,澳大利亚在1906年,南非在1914年,都相继在有关法律中制定了反倾销法律条文。美国第一部针对倾销采取制裁措施的法律则是1916年的《税收法》中的第800节和第801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西兰、日本、德国、罗马尼亚等许多国家都立法规定,当国内工业遭受不正常或不合理的外国竞争时可由有关当局加征关税。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后制定出第一个反倾销的国际规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其正文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及附件九中,对倾销与反倾销首次作了统一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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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第一节 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第二节 国内外反倾销法 第二章 倾销的认定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确定 第二节 出口价格的确定 第三节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第四节 倾销幅度的认定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立案 第二节 反倾销调查 第三节 反倾销的裁定 第四章 反倾销主要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出口方价格承诺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节 反规避措施 第五章 反倾销争端的解决机制 第一节 反倾销争端解决的国内机制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争端的解决机制 第六章 反倾销相关理论 第一节 反倾销的新特点 第二节 反倾销的几个理论观点 第三节 反倾销与会计 第七章 反倾销会计理论架构 第一节 会计学视角下的反倾销分析 第二节 内部控制与外部审计 第三节 反倾销会计与管理会计 第四节 反倾销会计与环境会计 第五节 反倾销会计原则 第六节 相关思考与展望 第八章 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 第一节 反倾销应诉的研究范畴 第二节 立案前反倾销应诉会计问题 第三节 立案后调查过程中反倾销应诉会计问题 第四节 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几个特别问题 第五节 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会计行为 第九章 会计准则与反倾销的沟通 第一节 会计准则的本质 第二节 反倾销应诉视角下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节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论依据 第四节 会计制度变迁与会计准则趋同的协调 第十章 建立反倾销应诉会计 第一节 反倾销应诉中我国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二节 建立反倾销应诉会计的可行性 第三节 反倾销应诉会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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