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抽奖式有奖销售之正当规范目的探析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合法的“赌博”方式为国家发行的彩票,其因国家的垄断经营和目的的公益性而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民间私彩为法律禁止。不过,当代的博彩业最早起源于民间,其最初的形式是“有奖销售”。目前,彩票业与有奖销售分离而为国家垄断经营,但利用抽奖或彩票的方式进行促销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模式依然存在。
从规范角度言,抽奖式有奖销售与赌博的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是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抽奖式有奖销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对象,而借抽奖之名变相发行彩票的“有奖销售”为反赌博的相关规范所禁止。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且其最高奖金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但现实生活中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抽奖甚至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商家往往利用无效的巨奖销售迷惑消费者;不法之徒利用有奖销售频繁进行诈骗,这种诈骗甚至已经为人们司空见惯。同时,有的经营者为“规避”法律关于最高奖金额度上限的规定,举办不以购买为前提的抽奖活动,其最高奖额已远远超过5000元的上限;而有的经营者不但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参与抽奖的前提,还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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