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较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比较环境法的概念
一、比较环境法的内涵
对于比较环境法的认识,学者们在其对象、内容、范围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唯有表述不同。王曦教授将比较环境法界定为“专门对各国(包括一国内实行不同法制的地区和联邦制国家各组成部分)的环境法律、环境法律实践和环境法学比较研究,从它们的同和异之中认识并阐述环境法和环境法律现象一般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万劲波等学者认为,“将比较的方法系统地运用于不同秩序的环境法律及其制度、环境法律实践和环境法学的对比研究之中,并通过全面分析、综合评价来获得新的有价值的结论或见解,便是比较环境法学。”这两种表述,一种强调对环境法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是“认识并阐述环境法和环境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另一种强调“获得新的有价值的结论或见解”,涉及比较环境法的功能。而两种表述都将比较的对象——环境法作动态的理解,不仅包括环境法律条文,还包括实际运行中的环境法规则(环境司法规则、环境执法规则等)以及法学家在其环境法理论中阐述的环境法规则。承认比较环境法以“环境法”为对象,以“比较”为内容。比较环境法是以环境法为其对象,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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