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德国
第1节 德国联邦森林法(1998)辑要
保护森林和促进林业经济的法律
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
1975年5月2日版
最后一次修改于1988年8月6日,对第2条第l款进行了修改。
一般规定
第1条
法律目的
这一法律的目的主要是
1.鉴于森林的经济利用功能和森林对环境,特别是对自然环境的持续维护作用、对保护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增加土壤肥力、美化景观、改善农业结构和基础设施以及对人们休养和游憩的作用,需要对森林进行保护,在需要的情况下扩大森林的面积并保障森林正常的持续经营。
2.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3.寻求公众利益和森林所有者需求之间的平衡。
第2条
森林
(1)本法律中的森林是指生长森林植物的土地。皆伐后的林地、进行了过度透光疏伐的林地、林道、森林区划带和安全隔离带、林中空地、后伐地、森林草地、非食肉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贮木场以及其它的与森林有关的和服务于森林的土地也属森林。
(2)路边或盖了房子的地区中,一些种有树群、树排或树篱的小面积地块或者苗圃都不属于本法律中定义的森林。
(3)各州可以把其它的土地规定为是森林,并可以把种植圣诞树、装饰美化绿地以及居住区中的花园和公园土地不列为森林之列。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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