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如何行使?
发行意味着将受保护作品的实体复制品投到流通中去。一些国家的法律把发行权视为复制权的一部分,但近年来的国际公约例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明确地将发行权认定为一项单独权利,可以独立行使或转让。发行这种经济权利绝不能与决定发表或首次出版其作品的精神权利相混淆。
发行权要从属于商品自由流通的一项重要限制,即通常被称为"用尽"的原则。当一件特定的复制件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而首次销售后,该复制件的购买者就可以处置它,例如可以把它送给别人,甚至可以转卖而不必征得作者的进一步同意。至于用尽行为是限于复制品进入的市场的那个国家领域还是更大的区域范围,则依国内法律的规定:像欧盟或北美自由贸易区这样的贸易集团需要区域用尽。世界范围内的用尽是国内法可选择的另一个可能性,在这点上国际公约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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