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利权战略概述
二、专利侵权表现与责任
(一)专利侵权行为表现
《专利法(2008)修正》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一法条表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以下行为侵权: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
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侵权,且此种侵权行为与其他实施行为是独立,仅仅制造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专利侵权。
在一些国家有“仓储例外”的规定,将在专利权届满之前制造专利产品,在专利权期满后销售的行为作为“仓储例外”,不视为专利侵权。但这一做法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专家组裁决中被否定,认定“仓储例外”的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专利权人的根本立法精神,并要求修改国内立法。可见,即使是为了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所制造的专利产品,只要制造行为发生在专利有效期限之内,此未经许可的行为即为侵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