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br> 第二节 TRIPs框架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br> 一 WTO—TRIPs协议的制定<br> TRIPs是WTO总协议的一部分,于1995年1月1日生效。随着WTO成员国的增多,WTO占世界贸易总量的比重日渐增大。在WTO的框架内,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他们特别希望其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便收回开发和研究的成本。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外国企业有机会通过合资企业或签订许可协议在这些国家制造含有专利的产品,但发达国家的上述优势产业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或技术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是否能够对其付出巨大成本获得的知识产权产品或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是促进世界范围内知识、资本和技术流动的重要保障。<br> 实际上,在WTO与TRIPs协议诞生之前,已经有一些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进行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公约、1991公约)(新品种权)等。但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国家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这些公约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不够。<br> WTO—TRIPs协议就是在这样的前提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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