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不作为侵权行为制度的历史考察和发展趋势
第一节 古代法中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规定
古人为我们留下的法典,每一部都是人类文明史的真实写照,是社会发展轨迹的浓缩。研究不作为责任的源头,首先从幸存下来的古代法典开始。翻阅了古代法,有些没有关于不作为的规定,如《萨利克法典》和《格尔蒂法典》,①而《苏美尔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中则有相当多的内容涉及不作为。
一、《苏美尔法典》的有关规定
两河流域苏美尔人的法律——《苏美尔法典》(Sumerien Code)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在现在法典所剩的残片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中几处不作为责任的规定。第一处是法典的第2条规定:“取他人之果园不为其受精而怠忽之者,赔偿银十舍客勒。”①意即,取得他人果园的种植权,种植他人的果园的人,而在果树开花的时候不采取积极的措施为其受精(这样常会导致收成的减少),因此该种植人应该赔偿十舍客勒②的银子给果园的所有者。该条是从不作为的责任角度来规定的,实际上是规定了种植他人果园者为果树受精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就承担给受损害者(果园的所有者)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而赔偿责任并不以所有者受到实际的损害为条件,只要没履行该作为义务,就导致一固定数额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从现在的角度看,应该是从行为层面来规范不作为行为,因为有不作为的行为就直接导致了损害赔偿,不需要权利和法益的侵害,也无需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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