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古老的基础性概念,富含着深厚的理论积淀。将公法人制度与现代行政改革相结合,研究组织形态与行政任务之间的关联性,是行政组织法的一个重要命题。《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通过揭示公法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将其与我国当前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相结合,寻求理论与现实的契合。
公法人制度是现实需求在法律体系中的升华与凝练,蕴含着法学思想与方法的历史变迁。法律主体是公法人的制度媒介,而公私法的分立则是公法人的存在基础。公法人具有主体性、权利能力以及公共目的性三大法律表征。其法律表征与制度功能紧密相关。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组织手段,公法人的制度功能体现为两个方面: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实现行政分权下的自治;以法人化的方式应对科层制的弊端。前者是公法人制度的传统功能,而后者是公法人制度功能的延伸与发展,是新公共管理理论与传统公法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对于公法人这一类实现特定公共目的的组织而言,目的决定其存在的意义。组织形态的构成无不围绕着如何更为有效地达成任务这一目的而进行。因而,组织目的是公法人组织形态类型化的基点。组织目的不仅决定着公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同时也主导着公法人的外部治理。一般意义上,公法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为组织形成权的法律保留,以及合法性监督这两个方面。具体到自治团体,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自治与法治的协调;对于公共服务性组织,具有结果导向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评估则是规制的重点。
公法人的缺位是我国法人制度的局限所在,引入公法人制度是我国行政改革现实运作的需要。任何制度的借鉴都存在现实适应性和实际功效的问题。社会转型、行政改革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主题,立足于改革这一背景,分析我国现实与公法人制度之间的契合度,是制度借鉴的前提。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这一目标定位与公法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这种契合为我国借鉴公法人制度提供了基础。因此,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行政改革背景下,借鉴公法人制度改造我国事业单位,将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共服务相结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将公法人制度与我国社团自治制度的发展相结合,完善其外部组织形式与内部民主参与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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