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概述
第一节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侵权归责原则概念辨析
(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
虽然理论已经将侵权归责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但仍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归责的规则”。为此,我们需要辨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同。从法理视角看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应是形成对法律规范有指示方向的标准,因此针对一般对象它较为抽象。而作为规则,由于其是具体行为的准则,所以较为具体。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在一系列规则的基础上归纳出来的原则表明了法律的一般趋势,揭示了作为具体规则发展基础的根本观点。同具体规则一样,原则也会改变,但是改变的几率通常是很低的。规则的变化不会影响原则;原则的变化仅仅是对正在改变的经济、社会观点或状况作出响应。如果一项判决与原则相一致,即使它与先前的判决相违背,此项判决仍然能得以维持。相对而言,只有在某项原则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时,违背该项原则的判决才能得以维持。原则与原则之间因相互涵盖,形成大原则下有小原则。即有一些原则被另外一些原则所周延或包含。原则与原则之间也可能因并列而相对独立存在。“涵盖”形成纵向的体系关系,“并列”则形成横向体系关系。具体的法律原则可能因法律对具体对象的明确设定而成为一项规则。这种辩证法上的思考,否定了绝对孤立看待原则或规则的形而上学的方法,从而也使得解释实践中出现的对原则和规则位置互换现象变得容易。由此得出结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是有区别的,对于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分为不同层次,民法原则、侵权归责原则都属于法律原则,但它们属于不同位阶上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落实到具体法律条文上则可以体现为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立法中,其表现方式可以是:直接的条文阐述以及法律内容反映法律的原则。侵权法归责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在立法中形成的,指导或作为司法实践指标及人们的行为准则。
(二)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
民法原则,是指为民法规则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高度抽象性的价值准则。与民法规则比较,民法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民法原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民法原则内容因抽象而模糊,它不预设具体而明确的假定条件,也不规定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效果,只对行为设定概括性的要求和标准,但并不直言如何实现和满足这些要求和标准。正是由于民法原则存在的“概括和抽象”,使得其适用范围远比“具体而明确”的民法规则广泛得多。法律以社会生活为其调整对象,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羁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制定法中的民法规则普遍存在不周延性、滞后性和不合目的性等缺陷。于是,在民法规则之外规定民法原则成为必要。民法原则可以填补民法规则的漏洞,克服民法规则的缺陷,使民法得以以不变应万变,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民法规则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其内容具体而明确。民法规则制定者在制定规则时,一般着眼于主体行为及条件的个别性和特殊性,旨在削弱或防止民法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民法规则是民法的核心要素。民法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针对具体民事问题,规定人们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民法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民法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境的部分,即民法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何种情境之下民法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谓行为模式,指民法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方式和范型的部分。民法调整的基本手段即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方法不外两种,或表现为授予权利或表现为科以义务。因此,民法规则中的行为模式也就有了授权型行为模式和义务型行为模式之分。前者以“可以”、“享有”、“有权”等模态词体现;后者以“应当”、“必须”、“禁止”等模态词体现。所谓法律后果,指民法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结果的部分。其体现的是民法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态度。在制定法上,民法规则是通过民法条文来表现的。法律条文是制定法技术的产物,一部制定法往往由诸多法律条文组成。民法条文并不等同于民法规则,民法规则是民法条文的内容,民法条文是民法规则的表现形式。有时一个民法条文就可以完整表述一个民法规则,而有时则须由诸多民法条文以多种方式相互协作、整合才能产生一个民法规则。
侵权法究竟是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的问题与民法的规范性质有关。如果我们将民法简单地界定为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都会存在一些缺陷。因为即使确定为裁判规范也不能否定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反之也一样。当然法律在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表现上可以有所侧重,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更侧重于裁判规范,因为现代侵权法的作用更注重于纠纷的解决。
(三)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界定
“归责”(Imputati0、Imputation),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之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究竟应当以什么标准或根据确定责任的归属呢?认识侵权归责含义需要明确责任归属指向,对此存在三种选择:一是指向侵权行为,理由是有侵权行为才会有侵权责任;二是指向侵权产生的损害;三是指向法律规则的确立(可以指向侵权行为,也可以指向特定主体)。实践中,存在因直接实施加害行为而归责的情形;也存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成为侵权责任人的情形。产生不同情形的原因在于,对侵权责任予以追究的价值判断不同,即是对侵权行为人实行惩罚还是对受害人实行救济?一般认为,侵权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离不开惩罚与救济并重的价值观;特殊侵权则重视补偿损害、提供救济的价值观。价值观的不同导致归责原则的不同,任何归责原则都是要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基于此,确定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时,既不能单纯地指向侵权行为,也不能单纯地指向主体,且它还必须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可以界定为:侵权归责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包括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和特殊侵权归责原则。
一、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特征
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特征在于:(1)不以“过错”作为责任归属的要件;(2)采取实体法特别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3)免责事由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4)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较一般侵权具有特殊性。作者认为,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广义严格责任原则”,并以此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相对而成为侵权法的两大归责原则。“广义严格责任原则”中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项(参见第二章 第一节 图示)。设立“广义严格责任原则”概念,旨在说明特殊侵权的整体归责原则的状态,使之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相对,从而共同组成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完整体系。之所以做如此设计,是因为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都不能独立对应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
侵权归责原则的确立,旨在解决侵权责任的归属对象、确定侵权关系各个主体间的利益边界、平衡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作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侵权归责原则的完整体系。但由于两者各自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所以,它们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解决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解决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侵权的责任归属问题。在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之间不发生交叉和重叠,以此彰显归责原则的独立性。
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的区别在于:(1)设立目的不同。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强调过错归责;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强调对风险的补偿救济。(2)证明责任分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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