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及其哲学基础
第一节 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以公民权为本位构建行政法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美国的行政法。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有三个基本特征:从法律理念来说,以普通法为基础;从制度设置来说,以司法审查为核心;从法律诉求来说,以程序正义为目的。下面我们对三个特征加以具体探讨。
一、以普通法为基础
英国的公法以普通法为基础,没有公法与私法分立的观念。坚持普通法,否认公法的观念,从布莱克斯通那里就是这样。这种普通法的公法观在英国公法巨擘戴雪的《英宪精义》中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这种观念主要从两个原则中体现出来,即:议会主权和法治。
关于议会主权,戴雪说:
议会主权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即在英国宪法之下,如此定义的议会有权制定任何法律,或者有权废除任何法律;进而言之,英国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或任何机关有权无视议会的立法,或者弃置议会的立法。
就我们当下的目的而言,一种法律,可以定义为“得为法院实施的一切规则”。因此,从其积极的方面来看,议会主权这一原则可以描述为:议会全部法案,或议会一部法案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还是对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法院都将遵从。从其消极的方面来看,这个原则可以这样阐述:在英国的宪法之下,没有人,或者没有团体能够制定无视或者贬损议会法案的规则,或者(换言之)法院不会违反议会的法案来实施这些规则。
这就是戴雪所说的议会主权的三原则:
(1)议会有权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
(2)议会制定的一切法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3)议会的权利或权力延伸到了英国的一切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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