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执行
7.1部长应当要求任何设施的物主在其公众可以进入而电磁场曝露超出限值的场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限制公众进入,和/或减少一个或一些产生曝露的电磁源的电磁场排放。
7.2设施的物主应当确保在工作中曝露到电磁场的、又被分类为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接受与他们的曝露有关的任何必要的信息和培训,并让他们了解为符合电磁场曝露限值所需的任何减少曝露的措施。
7.3未按条款7.2要求接受过必要培训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本法案向公众提供的相同保护。
7.4在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不违背本法案目的的前提下,部长可采取降低电磁场曝露的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应该考虑世界卫生组织在《科学不确定领域指导公共卫生政策方案框架》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7.5依据条款7.4规定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应该扩展至改变本法案已确认的曝露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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