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第一次宪政考察回国后,载泽多次受到慈禧的召见,并上折奏请立宪,谓:东西各国富强,“莫不以宪法为纲领”,“法国、英国与中国情况不同,难以强效,唯日本”以立宪之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之主义,施诸中国,尤属相宜.针对一些人反对立宪的议论,载泽反复强调立宪有利于皇统,无碍于君权,并列举了行宪之后君主享有的17条大权,如裁可法制、召集议会、发布命令、统帅海陆军、宪法改正发议权等,并概括出君主立宪的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较轻;内乱可弭。第二次出洋考察大臣达寿在《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中也强调“宪法之必当钦定”之理由,认为“钦定宪法出于君主之亲裁”,“宪法苟非由于钦定”,则君主、臣民、政府、议会、军队等“皆不免为流弊之滋”。接任达寿继续考察日本宪政状况的李家驹在1909年6月24日的奏《考察日本官制情形请速厘定内外官制折》中系统地阐述以日本现行制度为基础的必要性,认为“日本为君主立宪政体之国,其宪法为钦定宪法”,所以日本的官制无论中央官制、地方官制都循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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