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吞法学的技术规则
主持人孟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老师,做题为“潘德克吞法学的技术规则”的演讲。同时,我们还非常高兴地邀请到我们法学院的副教授、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汉堡马克斯一普朗克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朱岩副教授对孙老师的演讲进行评议。孙老师和朱老师都师承德国。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将会起到非常大的影响,它所讲的技术规则也将为我们民法典体系的更加科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两位老师的到来,并欢迎孙老师开始精彩的演讲!
演讲人孙宪忠:非常高兴来到人民大学,与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一起讨论潘德克吞法学技术规则的问题。为什么讨论这个问题呢?因为近些年来在民法学的教学和演讲过程中,我发现这样一个问题:一些老师在法学教学的活动中对一些比较政治化的问题很感兴趣,也可能比较擅长研究这些内容,但是对真正法律技术性的内容却不怎么感兴趣。这可能与我们多年来的学术发展思路有密切关联,可能大家比较强调法律中的思想精神方面的内容,但是没有对法律技术方面的内容进行认真的思考。从我们民商法学者的角度来看,既然法律是一门科学,科学有它自己固有的规范以及技术性的范畴,在这样的情况下,恰恰这些技术才是我们本身的专业,研究领域中间的一些技术规则,比如民法当中的法律关系问题和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实际上就是我们自己本身的专业知识,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专业,何谈政治技术性的内容呢?其实政治上的思想和政治思想上的精神都需要借助于法律上的技术得以贯彻体现。在物权法立法中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物权法立法曾经受到很大的政治性的抨击,当时我就多次表达看法:这些非专业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办法做出回答的,是让我们十分苦恼的。
比如我们所说的人民问题,从民法的角度来考虑,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必须要从一个个老百姓中间具体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来分析:财产权利有哪些内容,比如债权性的权利、物权性的权利,通过这样的一个个权利对老百姓的权利进行保护,然后才能够达到整体上的人民权利保护的目的。用~个个具体权利的保护、一个个具体法律规范来调整,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民法方法问题。但是,批判物权法的老师就认为,你们这样保护的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是我们所说的人民利益,而是个人利益,我们所说的人民利益指的不是一个个具体人的利益,而是指宏观的无所不包的抽象的人民利益。其实这个人民是谁啊?脱离一个个具体人民的话,你说的人民具体指的是谁啊?所保护的利益到底是谁的利益啊?这是常识性的问题。但恰恰在这些常识性的问题上面,在我们民法学家中、甚至是在我们国家整个法学界都有很大的问题。所以,在物权法立法中我还是比较冷静地思考过这些基础性的问题,我觉得其中很大的问题就是法学家比较漠视技术性的规则,甚至还有一些人提出:你看孙宪忠老是讲这些潘德克吞问题,讲物权变动、债权变动的问题,把德国的法律规范、语言体系引到中国来,是为了让德国留学的学者有饭吃,等等。他们说了很多不好听的话。我今天恰恰想讲这个内容,因为我们的同学在本科阶段学习了一般的法律知识以后,现在到了研究生的学习阶段,是深入地思考知识体系的时候,我觉得今天的演讲会带给你们一些新的启发。
立法技术问题实际上就是依据法律自身的逻辑将一系列法律规范编制成法律制度,然后将一系列法律制度编制成为法律的技术。也就是说,制定法律是为了规范社会,社会的法律关系非常广泛,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怎么规范这个社会呢?实际上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规范这个社会。那么,在建立这样一个个法律规范的时候,就需要把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编制成法律制度,然后把这个法律制度编制成法律。这个法律的规模和体系是如此宏大,在编制的过程中我们就有必要考虑什么样的规范是法律规范、什么样的规范能够按照怎样的逻辑编制起来,这是一个规范法律传统的思维模式,是规范问题与逻辑体系的问题。这一点上,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系统出现了很大的差别,成文法尽量依靠这样一个有规则、有内在逻辑体系的系统来解决法律规范的编程问题。但是,在判例法里面,它就始终不太考虑这个问题,尤其是在法律的创制的过程中不太考虑这个问题。至于说法律的重述都是学者的工作,判例法的法律重述实际上就是学者对它的整理,不是立法的过程,立法的时候主要是判例立法,不像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立法的时候讲究规范和逻辑。中国实际上是在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改革过程中采取了成文法的体系。1904年,中国建立了修订法律馆,当时在修订法律馆的创制过程中,像沈家本先生、伍廷芳先生,他们在国外都留学很多年,一直在仔细地考察各国的法律,最后才决定采用成文法。当然,这当中日本也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当时伍廷芳他们在给光绪皇上写的奏折里面就提到,法律是一门科学,从科学发展上来讲,基本上都是后发者为优,新近产生的哲学肯定都是在前面的科学基础上的发展。其中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法理者,天下之公也,意取归谁互为抄袭。意思就是说,法典都是天下为公的,意取就是取它的含义,取它思想的精神;归谁就是跟随它这个法律规则,这是一个科学的采用问题;互为抄袭意思就是不算剽窃。所以,当时我们中国人就在那个时代采用了潘德克吞的法律体系。
从采用这个体系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一直有这样一种声音认为,这个规则在中国发挥的作用不是很明显,清末的变法实际上是中国的人文主义革命的初期,封建社会到清朝末期已经是没有前途了,这连封建皇室的人都看得很清楚。清朝末年的变法实际上是想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来改变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从而能够调动人民的积极性,赶超世界强国。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甲午战争、中俄战争、日俄战争,后来两次战争都是在中国境内打的,最后让我们中国人割地赔款,导致我们损失惨重。这一系列的战争使我们觉得,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怎么能让别人如此地欺负。所以,到清末人民变法意念就会如此强烈。当时的口号就是要变法图强、富国强兵,所以,法律最初引进到我们中国的时候,就是想要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但是大家可以想一想,一个法律的引进怎么能够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7基本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变化,恐怕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但是,毕竟法律制度的变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国在1929年、1930年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这个思路还是很强烈的。我看以前的历史文献时就感觉到那个时代的学者对中华民族的热爱和强大国家的精神,我现在看到这些书籍都感觉到脸红,现在很多人研究法律和学习法律都是出于一种功利的目的,并没有一种奋发报国的精神。现在我们批评资产阶级,实际上我们很多人应该是要脸红的。后来没想到日本发起了侵华战争,最后不要说依靠法律来强国富民,整个政治制度、经济结构我们都建立不起来了,差一点中华民族就灭亡了,根本就没有办法变法。但是不管怎么说,后来潘德克吞体系在我国一些地区(台湾地区)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我们才走到这一步。实际上,这个历史从现在才开始,我们还不好做出有些老师所说的断然否定性的评价。从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这个体系还是积极的。
刚才我谈到在大陆法系的体系下,研究立法要考虑这样一些基本规则的问题。首先是法律上的概念,概念相当于法律长城上的一块块砖头。法律上的概念必须要达到四方面的条件,这是萨维尼教授提出来的一个标准;首先,这个概念应该是准确的,这样一个概念能够表现客观的事物;第二,这个概念是明确的,这样一个概念使社会大众尤其是立法者、司法者能够清楚知道它的含义;第三,这个概念还要具有唯一性,这个概念在法律中得到应用的时候,就是用这个概念去表述这样一种事物;第四,这个概念具有统一性,所谓统一性就是至少在一个法律的群体内,这样一个概念就只能表述这样一种事物,它自始至终都应该保持统一。这四方面的条件是萨维尼教授提出的对法律概念的界定。萨维尼教授最早的成名作就是《论占有》,实际上就是对法律概念的最基础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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